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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01]27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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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0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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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政部 » 国家财政部 » 财金
年份: 2001
发文编号: 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01]27号
发布日期:2001-2-7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2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和资产处置的协调管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对尚未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可以按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发债总额和利率,按季计息;起息日暂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已经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金融债券正式发行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二、根据所有权和收益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已经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其利息收入应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国有银行应将收到的已经剥离债权的利息收入全部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
(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费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五、在财政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办法未出台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在财政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外,自行提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提取或开支奖励资金的行为,要立即自行纠正。
六、对经财政部批准划拨的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作为国家资本,在国家资本项下单独反映,并逐步处置回收。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人员费用指标内,按年平均人数据实列支。不得虚增编制、虚增人员费用指标。对人员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险费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发放给个人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严格按财政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八、在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办法未出台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加快国家资本划转工作的进度,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0〕4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
十、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精神,并尽快制定本公司具体实施的细则。对资产处置的形式、处置方案的审批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十一、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减少资产损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凡一家借款企业的债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由最大债权公司牵头对外谈判,协调一致,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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