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159|回复: 0

财金函[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1141

主题

94

回帖

5018

积分

网站编辑

积分
5018
发表于 2016-11-27 04: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政部 » 国家财政部 » 财金函
年份: 2001
发文编号: 11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财金函[2001]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函[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9-3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
二、资产公司要对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财政部将加大对资产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产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设到办事处,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下设立分支机构。对资产金额大、处置价值高、地点比较集中的待处置资产,可组织力量集中进行处置,处置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五、集中进行资产处置的方案,必须得到办事处以上(含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部门的批准。集中处置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由办事处报销,不得单独设账列支。

红头文,一站式红头文聚集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红头文 |网站地图

GMT+8, 2024-11-22 21:50 , Processed in 0.06784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