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 1.0 版)))的通知-问题解答(第一期)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 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 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问题4:汇发【2013】43号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牵头报送境内各分行业务。对于这些牵头机构而言,应该如何实现数据报送? 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主报告行)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支机构数据,其流程为: 在数据报送之前,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确定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网络设置、接口程序开发、测试和联调等工作。各分支机构将“是否是主报告行”等情况分别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当地外汇局逐级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维护这些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数据报送关系,并监测分析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若采用界面方式进行数据报送,主报告行以自身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外汇局系统,报告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数据。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若采用接口方式进行数据报送,按分支机构分别生成接口文件,共用主报告行建立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线路、消息传输系统(MTS)等。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举例来说,境外金融机构总部为Z,Z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A(天津)代表该境外金融机构在天津、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A、B、C、D和E分行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A作为数据报送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间已有数据报送通道。 按A、B、C、D、E的机构代码分成5个接口控制文件。在每张报表数据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分别使用A、B、C、D和E各自机构代码,共用A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报送通道报送对应机构的数据。 问题5:由于部分涉外业务是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层面发生的,境内法人机构是否应使用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编制各表的数据自编码和机构代码? 答:境内设立了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机构标识码登陆系统或生成接口文件名,及报送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以上任何环节均不能使用分支机构标识码。 问题6:《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规定采用零报送制度,对于没有业务的报表需要填写零吗?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规定的零报送制度,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第6.9节的Z02表实现。其实现流程是: 首先,初次参加数据报送时,所有申报机构均应填写Z01表。后续报送各月数据时,如果Z01表信息无变更,则不必每月更新;如果Z01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对应报告期进行更新填报。同时,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参加数据报送,Z02表中与Z01相关的Z0201项目必须选择1(是)。 其次,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报送数据,所有申报机构均应按月填报或更新Z02表中除Z01表外的全部33张报表业务情况(从Z02至X01表),这是实现无业务报表零报送的关键。具体方法是:对于本机构涉及的报表,该张报表的Z0201项目应选择1(是),并填写Z0202至Z0206字段的信息,且对应各表均应填写数据;如果Z0201项目选择0(否),则Z0202至Z0206字段为空,且对应各表不再报送。 如,本机构涉及Z01、Z02、Z03、B02和E01共5张报表业务。则本机构在填报Z02表时,应在表号中填写Z01、Z02、Z03、B02和E01,其对应的Z0201选择“1”,填写相应报表的Z0202至Z0206各字段,并填写相应报表数据。其余各表号的Z0201选择“0”,其对应的Z0202至Z0206为空,相应报表无需报送。 最后,对于通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要求已采集的信息(如D08或F02表),应按月填写或更新Z02表中Z0201-Z0206等各项信息,但对应报表(D08或F02表)无需报送。 问题7:《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部分为什么在报表要素上不一致?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从统计制度层面完整覆盖了申报主体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各项目。到数据采集阶段,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对汇发[2013]43号文的报表要素和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首先,部分报表进行了拆分。如,汇发[2013]43号文中的Z01表、A01表和A02表,在汇发[2014]18号文中分别拆分成3张、2张和3张报表,以方便数据报送与整理。 其次,部分已做登记的外债数据不再要求重复报送。即汇发[2014]18号文中的D05-1、D06-1、F02、D08表,这四张表中绝大多数或全部数据要素来自各申报机构已报送的登记外债数据,因此不再要求报送或仅报送少量要素。 最后,汇发[2014]18号文中新增QFII、RQFII和QDII的部分存量数据要素,主要涉及H01和H02表内容。同时,汇发[2014]18号文6.8节中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部分要素不再采集。 由于以上原因,机构应以接口规范为准报送数据。 同时,需要说明: 一是汇发[2013]43号文描述了各报表统计范围,汇发[2014]18号没有这部分信息。各机构应据此确定其涉外业务填报范围。 二是在按照汇发[2014]18号文报送数据时,对于拆分的报表,务必保证填报机构代码、外债编号的准确性,以便于不同表数据的准确对接; 三是由于数据采集渠道的重新安排,申报主体应认真阅读和比较汇发[2014]18号文“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和“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6.8银行代客业务”的相应部分,以确保准确了解数据间关系,避免重复或遗漏报送相关数据。 问题8: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上报后,可以修改吗? 答:申报主体可以随时修改其已经上报数据,任何数据修正均应反映在业务发生的当期,而非发现错误的期间。举例来说,如果2014年12月发现2014年9月数据有误,则应修改2014年9月数据,而不在报送2014年12月数据时反映。 对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表数据(A01-1和A02-1表),如果申报主体无法在每月10日之前获得上月实际数据,那么申报主体可在获取实际数据后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正,并在备注内注明修正原因。该类修正不计为数据错误,且该不计错原则仅适用于A01-1和A02-1表。 问题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以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的Z03表,需要详细填写持有本填报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投资者、持有该投资者10%及以上表决权的再上一级投资者,并一直向上追溯的各级投资者的全部名称吗?该指标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相关,考虑到实际操作难度,可否与本机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一致,即向上追溯两级?银行系统对目前自身股东或股权投资信息只向上或向下追溯到1-2级,对更深入层次的上级机构或下级机构的股权构成及变动情况难以及时掌握。 答:汇发[2013]43号的Z01表(或汇发[2014]18号文第6.9节下的Z03表)原则上可以做到向上或向下无限追溯直接持有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的各级机构信息。 举例来说,某企业集团内的组织机构框架是A→B→C→D→E→F→G,每一级持有直接下一级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按照接口规范(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的要求,可以报送为6对(行)数据:A→B;B→C;C→D;D→E;E→F;F→G。 上述组织框架(投资关系)信息极其重要,是判断从A到I各张报表本机构与交易对手关系的关键。申报主体应尽力填写,确保所填写的投资者名称、代码和被投资机构名称、代码前后一致性,以便系统准确进行关联。 问题10:《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向上N级投资者的基本信息”“上一(N)级投资者”为同一级多家投资者,多家投资者又有多家上一级投资者,是否按行平行填列信息? 答:请按照一对“投资者-被投资机构”报一条信息的原则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境内A机构同时持有境外B、C和D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A→B;A→C;A→D。 如果是境外E、F和G机构分别持有境内A机构10%及以上表决权,则填写3对数据:E→A;F→A;G→A。 问题11:Z03表中需要填列“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是否应将居民投资者纳入填报? 答:是,这在汇发[2013]43号Z01表的统计范围已明确。因此,无论投资者或被投资机构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均应纳入汇发[2014]18号6.9节Z03表统计。唯一的例外是,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含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可以不报送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信息,这主要是为了控制申报主体数据报送负担。 问题12:Z03表中,如上一级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填报? 答:是,无论上一级投资者所属类型、所属国家(地区),均应纳入Z03表统计。 问题13:《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Z01表,可否将境外的税务登记号是否属于唯一标识境外投资或被投资机构的代码? 答:申报主体确保所填报的境外机构代码对本机构而言是唯一的即可。 问题14:下一级被投资机构是否包括法人银行投资开设的“村镇银行(中资,非外汇指定银行)”? 答:是。无论是否中资,是否为非外汇指定银行,只要下一级被投资机构是境内的法人实体就需要将相关信息纳入接口规范6.9节的Z03表统计。 问题15:若银行持有境内分支机构10%以上的表决权,是否境内分支机构信息不需要体现在Z03表中? 答:汇发[2013]43号Z01表的统计范围已明确这一问题。现进一步对汇发[2014]18号文的Z03部分进行说明: 首先,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含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分理处无需填入Z03表统计,这主要是为了控制申报主体的数据负担。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的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应将境内各分行信息纳入Z03表报送。具体实现流程见本部分问题4的回答。 问题16: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购买房地产的,应该如何统计? 答:首先,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以自身名义购买房地产,这属于境内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应在Z03表中填报该房地产信息,并将购买房地产的支出填报在A01-2表中,将相关房产的市值填报在A01-1表中,具体为A0129、A0130、A0131分别填写该笔房产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为“1”)和相关房产的市值。如果相关房产提供给境外机构使用,则可能发生租金收入,属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 其次,如果是本机构境外代表处购买并持有该房产,则本机构拨付境外代表处的该笔房地产投资款不纳入E01表的“2300代表处经费”支出统计,而应纳入A01-2表统计,同时将该境外代表处纳入Z03表和A01-1表记录。其中,A01-1表中该境外代表处的资产负债表应反映该房产价值,A01-1表的A0129、A0130、A0131应分别填写该笔房产的计价币种、本机构持有数量(为“1”)和相关房产的市值。除购房款以外的“境外代表处经费”仍应纳入E01表的“2300代表处经费”支出统计。 最后,如果是境内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购买和持有该房地产,则购买境外房地产的行为属于非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不纳入本表统计。 问题17:在存在SPV(或SPE)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A01表中的“境外被投资机构”? 答:如果本机构在境外设立了特殊目的实体(SPV或SPE)或壳公司,原则上应 “看穿”该境外SPV或壳公司直至首个非SPV实体,并将该首个非SPV实体视为本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国。 通常,特殊目的实体或壳公司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特征: 一是其母公司在另一经济体建立的、无经营或很少有经营活动、无雇员或少雇员,甚至于无实体存在的法律实体。 二是其与其最终控制方不在同一经济体内。 三是其主要是筹资或持有资产或负债,且这些资产或负债多半为海外资产或负债。 四是其一般设立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利用当地税收、监管等条件。 问题18:被投资的非居民如为境外特殊目的实体或壳机构,本条报送数据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名称/国别等相关信息是否应填写被该壳机构实际投资的境外机构信息,而非壳机构信息? 答:对外直接投资报表中“A0101”、“A0102”和“A0103”项应分别填写首个非SPV实体的代码、名称和所属国家/地区。如果在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是经由境外SPV、SPE或壳公司进行,则应在A0110中选择“是”,并在A0111中填写境外SPV、SPE或壳公司所属国家/地区。 问题19:A01表和A02表中申报主体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吗?企业直接投资或吸收投资是由哪个机构代为报送? 答:首先,本套报表均由境内居民机构负责报送或代为报送。具体到A表,目前,在境内的主营业务是非金融业活动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投资者不参与此报表报送。有关金融业或非金融业的划分参见汇发[2014]18号文的7.4和7.5节。 其次,主营业务为金融业活动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者应报送自身直接投资信息。其中: 被境外投资者持有10%及以上表决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或其他指定主体应按照A02表要求报送本机构资产负债表、市值及相关流量数据。 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金融机构或其他指定主体应按照A01表要求报送其在境外的直接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市值及本机构投资的股权流量数据。 问题20:A01指明,报表填报在本统计期初或期末,跨境持有一机构表决权≥10%的情况。期初的概念是什么?如1月底本机构跨境持有一机构表决权小于10%,2月份增资超过了10%,2月底又减资到小于10%,3月10日前报送2月报表时,应报送A01表还是B01表? 答:首先,“本统计期”是指各项涉外交易发生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的月度。如本统计期为1月的,统计的是1月1日-1月31日发生的交易以及1月31日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就是通常说的1月报表(数据)。1月报表(数据)应于2月10日前完成报送。其他各月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其次,期初即上月末。当上月末或本月末,境内机构跨境持有境外一家机构表决权大于等于10%时,相关流量和存量均应纳入A表统计。以下为相关例子: 如果1月底本机构跨境持有境外机构表决权小于10%,应在报送1月报表时纳入B01表统计。 如果2月增资后又减资,2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考虑到是在一个月之内频繁买卖股权,本机构的主要目的是赚取差价而非长期持有该股权,因此仅需在报送2月报表时将相关股权买卖纳入B01表统计,而不是在A01表反映。 如果2月增资后,2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则报送2月报表时,应将对应交易和存量均应纳入A01表统计,同时应在2月的B01表中记录上月末股权投资余额,本月末记录股权投资余额(为0),本月买入卖出金额(均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负值(参见平衡关系式:本月末余额-上月末余额=本月买卖净值+本月非交易变动)。 如果2月增资并在2月末达到10%及以上表决权,但3月卖出相关股权,3月末持有表决权比例小于10%,则在报送3月报表时,因期初持有境外表决权比例大于10%,因此相关卖出金额应纳入3月A01表统计,但相关存量应纳入B01表统计,记录方法为:B表上月末股权投资余额为0,本月末股权投资余额为市值重估数据,本月买入卖出均为0,对应的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参见平衡关系式:本月末余额-上月末余额=本月买卖净值+本月非交易变动)。 如果其后再无买卖,则其后各月,本机构对境外机构10%以下的股权投资均在B01表统计。 问题21:境内某保险公司共有4名股东,包括一名外方股东,三名中方股东,4名股东各持股25%,最终控制方应如何填报? 答:控制方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比例须大于50%,因此在本例中,境内保险公司的股东中既无直接的控制方(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50%),也无最终控制方。 问题22:境内某保险公司外方股东A持有10%的股份,该公司引入外方股东B向其增资,增资后,A所持股份小于10%,B所持股份大于10%,应如何填报? 答:境内某保险公司(C)在引入外方股东B的当月,应在A02的存量和流量中填报吸收B股东增资入股的信息,同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报表填报: 情况一:当B机构完全是新引入的投资者(即上月B不是持有表决权10%以下的证券投资者),则B的投资入股仅纳入本月A02表统计,不影响本月B04表统计。 情况二:当上月末B机构已纳入B04表统计时(即上月末B已持有C公司10%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或境外上市H股),则应在本月B04表中记录B的上月末余额、本月末余额(为0)、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为负值)等金额。同时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1。 对于原直接投资者A而言,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情况一:A也进行了增资,但是其增资幅度不如B,因此增资后持有表决权小于10%。这时,A的增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正值),但是其持有股权余额应纳入B04表统计,且不再反映在A02-2表中。即,B04表应填写A的上月末余额(为0)、本月末余额(月末市值)、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同时将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4,且本月非交易变动属于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 情况二:A撤资或减资,因此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小于10%,则A的减资(撤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负值),但是其持有股权余额应纳入B04表统计,且B不再反映在A02-2表中。即,B04表应填写A的上月末余额(为0)、本月末余额(月末市值)、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同时将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4,且本月非交易变动属于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 情况三:A完全撤资,因此持有表决权比例下降为0。则A的减资(撤资)应纳入A02-3统计(为负值),且无需再填写投资存量数据。 情况四:A既未增资也未撤资(减资),完全因B机构入股而被稀释。则无流量发生,仅在B04表填写A的上月末余额(为0)、本月末余额(月末市值)、本月买入/卖出金额(为0)和本月非交易变动(为正值)。同时将B0407“投资者与本机构的关系”选择4,且本月非交易变动属于B0413“本月非交易变动:调整及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 问题23:A02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中本机构合并会计账是否包含申报主体控股的其他机构的账务? 答:是。如果无法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应进行合理估算,或根据已掌握的最新月度数据填报。为确保系统中数据质量,申报机构应在获得最终信息后及时对A02表数据进行更新处理。 问题24:境内某银行外资股东占比为20%,是否应填境内联营机构? 答:该银行(境内联营机构)应在Z03表中填写其股权架构,同时填报A02表。 问题25:A02表与B04表是以10%的表决权或持股比例为分界点,请问对于既有A股也有H股的境内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比率应如何计算?是以境内外合计股份为分母,还是仅以境外股份为分母? 答:应以境内外合计股份为基础来计算10%的直接投资分界点。 问题26:境外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跨境持有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10%,同时,通过QFII(或RQFII)增持该行股份,其通过QFII(或RQFII)持有的股份是否应由境内上市银行统计在A02表内?境内托管行是否还应报送对应的QFII(或RQFII)数据? 同样,境内某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单家机构表决权或股权比例≥10%,其投资部分或全部通过QDII方式实现。则该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应申报A01表(对外直接投资),其境内托管机构是否应在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反映通过QDII方式投资的部分? 答:首先,无论境内机构是自身直接跨境还是通过境内托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或接受境外投资),只要上月末或本月末境内外实体跨境持有表决权比例≥10%的,均应在A01或A02表下合并报送对应存量和流量信息。 其次,对于QFII/RQFII/QDII等业务的境内托管机构而言,无论其委托人跨境持有表决权比例是否≥10%,均应将其所掌握托管数据纳入H01或H02表统计。 第三,对于A01(A02)与H02(H01)之间可能相互重叠的部分,境内托管行与境内外委托人(即QFII/RQFII/QDII)应就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协调。 数据协调的基本原则是:当委托人与投资工具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在H01表的H0111(非居民委托人与境内发行人(对手方)的关系)和H02表的H0212(投资工具发行人与居民委托人的关系)中相应选择1、2或3,同时准确划分H01表下境内发行人以及H02表下居民委托人所属部门。 因此,如果境外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跨境持有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同时,通过QFII(或RQFII)持有该行股份,且两渠道投资合并计算后,境外机构持有该境内上市银行表决权≥10%的,应: 一方面,境外机构在境内的托管机构应将该QFII(或RQFII)持有的股份申报H01表中。其中,H0110应选择3,H0111应选择1(非居民委托人是境内工具发行人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即持有境内对手方表决权≥10%)。 另一方面,该境内银行应在A02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中合并处理境外机构对其进行的投资,并按照合并的持股比例填报存量。 同理,如QDII机构对单家境外机构的股权超过了10%,则通过QDII持有的股权应申报在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其中,H0202应选择QDII机构所属部门(3或4),H0212应选择2(对手方是居民委托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即是居民委托人持有表决权在10%及以上的境外分支机构、子机构、联营机构或合营机构)。同时,在A01 表(对外直接投资)中合并计算对外股权投资流量,并按照合并的持股比例填报存量。 采用以上申报方法的目的是,确保QFII/RQFII/QDII总规模的完整性,及直接投资数据要素的全面性,同时可满足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剔出的处理需要。 除境内托管人外,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数据时也应与委托人就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协调。 问题27:汇发[2014]18号文6.9.6节“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产负债表)”中A0214为“本期本机构分配全体股东的利润”但在汇发[2013]43号中对应项目为“本期本机构分配(外方)的利润”,在报送数据时应以哪个口径为准? 答:请以汇发[2014]18号文为准。由于汇发[2014]18号文对汇发[2013]43号文中A02表进行了拆分,A02表中该项目指标口径相应调整。 问题28:请问D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常见的非交易变动有哪些?请问其他报表中除“价值重估因素”以外的非交易变动有哪些? 答:对于D系列报表而言,常见的非交易变动包括: 一是对手方居民/非居民身份或属性发生改变的。如,对手方从居民转为非居民,或从非居民转为居民,或该非居民所属国家、所属部门、与本机构关系(关联关系/非关联关系)发生改变的,而这些机构或个人没有与本机构发生存取等交易的。这同时适用于本机构(或委托人)为债权人(D01-D04)或债务人(D05-D08)的情形。 二是本机构(或本机构的委托人)是债权人,单方面注销对外金融资产的。仅适用于D01-D04表,不适用于D05-D08表。 三是本机构(或本机构的委托人)是债权人,未与债务人协商,单方面将相关资产证券化的。仅适用于D01-D04表,不适用于D05-D08表。 上述D表中常见非交易变动也是其他报表(B、C、F、H、I表)中除“价值重估因素”以外的主要非交易变动类型。更多有关此类非交易变动的例子可见本部分问题20和问题22。 问题2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标明报表有效期为2016年9月,是指该制度只执行到2016年9月吗? 答:该制度是长期有效的统计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类统计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每两年修订一次并重新发布施行。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有关银行外债、个人外币现钞提取等业务问题 问题1: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开发及数据并行报送的问题。 答:由于汇发[2014]18号文对采集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银行自身外债签约信息的部分字段,导致银行自身外债接口文件需要调整或重新开发。考虑到新开发的接口文件会有一段测试期,数据之间需要核对和验证,因此新旧接口有3个月并行期。 各银行在2014年10月10日首次按照汇发[2014]18号文的要求报送外债数据时: (一)对截至2014年10月9日末余额大于零的所有外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文接口EXD(以下简称新接口)补充报送签约信息,且其外债编号应与本银行按照汇发[2012]60号文接口CFA(以下简称旧接口)报送的外债数据的外债编号保持一致,但变动信息和余额信息无需报送。外汇局将银行通过旧接口报送的变动信息和余额信息共享到新接口中使用。 (二)对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间新签约的外债,应当在新接口和旧接口中都报送签约信息、变动信息和余额信息,并保证两个接口的外债编号、变动编号以及通用字段信息的一致。外汇局将进行数据核对。 (三)自2015年1月10日起,各银行只需通过新接口报送外债数据,旧接口停止报送。 问题2:在外债数据报送中,哪些即期信用证的数据需要报送? 答:需要作为外债数据报送的即期信用证指的是对非居民债权人产生了真实的付款义务,但尚未完成对外支付的即期信用证。对于见单即付或当日完成对外支付的即期信用证,无需报送数据。如果在支付前发现了单证不符点导致对外支付义务消失的,如果已经报送了签约信息和提款信息,应该先删除提款信息再删除签约信息,而不应通过还本的方式处理。 问题3:个人购汇提钞和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数据是否需要报送? 答:个人购汇提钞和手持现钞结汇数据不经过账户的不需要报送。如果个人购汇后资金进入账户然后提钞,视为两次交易,即购汇和提钞;个人外汇资金进入账户后结汇的,亦视为两次交易,即存钞和结汇,均需要报送。 问题4:银行卡项下的现钞存取数据是否需要报送? 答:需要报送。银行卡一般都与账户关联,其现钞存取信息包括在对应的账户内,因此账户性质只列举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没有再单列银行卡账户选项。 问题5:境内卡在境外存取现钞数据是否报送,如果不能提供交易地点所属国别或地区怎么办? 答:需要报送,银行有义务提供交易地点所属国别或地区,如果确有困难,可暂时为空。 问题6:境外卡在境内现钞存取数据是否报送? 答:不需要报送。 问题7:关于跨行存取外币现钞采集问题。 答:按照谁的卡谁报送原则,由开户行集中采集。如中行卡在工行提钞,工行不报送,中行报送。 问题8:两种外币之间的兑换是否报送? 答:通过账户的兑换需要报送,如手持外币现钞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现钞的,不报送。 问题9:数据报送中证件类型的归类? 答:为保证数据报送中的证件类型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 第285号)中实名证件种类一致,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证件归入现钞存取证件类型中居民身份证(01)项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台湾有效旅行证件归入现钞存取证件类型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7)项下。 问题10:关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划转数据的申报。 答:申报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划转数据时,交易性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而不是填写“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相关技术问题 问题1:关于接口开发和验收。对于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对于无业务的报表是否需要开发相关接口文件。 答:有关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零报送和无业务数据报送要求,详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一部分问题6的答复。 报送方式选择全接口的机构,只需开发程序生成自身涉及到的业务所对应的接口文件。 问题2:是否可以先使用界面报送,开发完成后再使用接口方式报送? 答:可以。银行在申请正式切换接口方式之前,必须做好接口程序开发、相关软硬件准备以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等工作,并提交书面申请和《银行联调计划表》到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申请中应详细说明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接口方式切换内容和时间。所在地外汇局收到银行书面申请和《银行联调计划表》后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并依据总局批复安排银行切换接口方式。 问题3:是否能提供界面报送方式中规范文件导入使用的模板? 答: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原则上,导入模板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六章内容进行设计。 问题4:是否能提供“接口文件错误反馈类型说明”? 答:接口反馈文件的格式已在汇发[2014]18号文第五章中说明。具体反馈内容待定,错误反馈类型根据该文中的校验规则进行设计。 问题5:主体类型、账户性质、结汇用途等代码调整部分何时启用? 答:由于上述三类代码调整仅涉及部分文字和值的调整,对接口影响较小,且部分银行有在上海自贸区开展业务的需要,建议尽快调整,以免影响相关分行业务开展。自汇发[2014]18号文发布之日起,外汇局可以接收调整后的代码信息。 问题6: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字典中“业务办理参号”字段的1位业务代码是什么? 答:1位业务代码:C-存,Q-取。 问题7:是否可以部署多套MTS系统? 答:一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性能及部署需要横向扩展,部署多套MTS服务器。 问题8:界面报送方式也是总对总吗? 答:是。数据由总部统一报送。 问题9: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各报表数据自编码的编码规则,汇发【2014】18号文规定,机构代码为12位,不足12位的补a;报表代码为5位,不足5位的补a。请问a应补在前还是后。 答:机构代码不足12位的情况主要是指使用了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这时,应在组织机构代码后补3个a至12位。 除A01-1、A01-2、A02-1、A02-2、A02-3、D05-1、D06-1的报表代码为5为外,其他报表代码一般为3位,因此应在报表代码后补2个a至5位。 问题:《接口规范》中“数据接口报送原则(3.3.1)”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中“数据接口原则(2.3)”的内容有所减少,减少的这部分规则是否适用?
答:是,下列数据接口原则继续适用: - 接口数据应符合各类数据的校验规则。申报号码允许跳号,不允许重号,也不允许已删除的申报单号码再次使用。所有金额都只保留到个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中,要求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之和不能大于收入款金额。如果因为四舍五入原因无法满足该校验要求,应以收入款金额为准,调整结汇金额、现汇金额或其它金额中的一项。对支出来说,应以付款金额为准,调整购汇金额、现汇金额或其它金额中的一项。 - 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币种、金额修改,该笔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将重新申报。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可以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也可以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管理信息重新申报。 - 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无某网点的开户信息,则企业在该网点的申报信息将无法导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划分 金融业代码 | | | | | | | | | | 指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的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 | | | 指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所从事存款、贷款和信用卡等货币媒介活动,还包括在中国开展货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的活动。 | | | 指主要与非货币媒介机构以各种方式发放贷款有关的金融服务。包括6631-6639子类。 | | |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 | | | | | | | | | 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 | | | 指代表政府管理银行业活动,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 | | | | | | | |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证券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 | | | 指在金融市场上代他人进行交易、代理发行证券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活动。 | | | 指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为个人、企业及其他客户进行的资产组合和基金管理活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专户理财、国内资本境外投资管理(QDII)等活动。 | | | | | |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期货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活动。 | | | | | | 指由政府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活动。 | | | 指经批准的证券投资机构的自营投资、直接投资活动,以及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 | | | 指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的服务。 | | | | | | |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包括6811-6812子类。 | | | 指普通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 保险等活动(不论是否带有实质性的储蓄成分) | | | 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活动。 | | | 指除人身保险外的保险活动,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 | | 指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险的活动。 | | | 指专为单位雇员或成员提供退休金补贴而设立的法定实体的活动(如基金、计划和/或项目等),包括养老金定额补贴计划以及完全根据成员贡献确定补贴数额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等。 | | | 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进行的年金、保单和分保单的销售、谈判或促合活动。 | | | 指根据国务院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履行的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 | | | | | 指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勘验、估损或理算等活动,包括索赔处理、风险评估、风险和损失核定、海损理算和损失理算,以及保险理赔等活动。 | | | 指与保险和养老金相关或密切相关的活动(理 赔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活动除外),包括救助管理、保险精算等活动。 | | | | | | | 指根据委托书、遗嘱或代理协议代表受益人管理的信托基金、房地产账户或代理账户等活动,还包括单位投资信托管理。 | | | 指通过一定比例股份,控制某个公司或多个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仅控制股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 | | 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等服务。 | | | 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 | | 指主要与除提供贷款以外的资金分配有关的其 他金融媒介活动,包括保理活动、掉期、期权和 其他套期保值安排、保单贴现公司的活动、金融 资产的管理、金融交易处理与结算等活动,还包 括信用卡交易的处理与结算、外币兑换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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