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项核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文 号: 汇综发[2015]81号 颁布时间:2015-08-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廈门、宁波市分局: 为督促境内主体依法合规开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合规性和真实性的监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和资本项目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开展资本项目专项核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现场核查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对辖内银行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核查对象为辖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银行,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办理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 (一)专项核查应涵盖全部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包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汇注销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二)专项核查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含前期费用资金,下同)汇出的真实性。主要核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 2、内控制度。主要核查银行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是否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文件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等。 3、业务流程。主要核查银行是否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外汇管理原则,即先为注册地企业办理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然后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的流程;银行后台是否按照内控制度相关要求做好风险控制和逐级审批,是否按照相关技术保障规范做好与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相关的数据申报和报送等工作。 二、开展内保外贷履约专项非现场核查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担保人内保外贷下履约情况进行专项非现场核查。核查对象为辖内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并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非银行机构和居民个人,在2015年1月1曰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办理的已履约内保外贷合同。 专项核查重点核查上述担保合同事前是否存在履约倾向,担保合同条款与现行规定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具体包括: (一)通过担保签约登记信息和留存担保合同,判断合同条款事前是否存在履约倾向。 (二)确认担保人在担保履约后是否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三)向担保人了解,在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是否签订过新的担保合同或通过银行间接签订了对外担保合同;了解发生担保履约的具体原因、担保履约的情形;了解担保项下资金的具体流向、用途。 (四)了解是否有银行频繁为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付款,并判断是否正常。 三、各分局开展上述专项核查应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一)应于2015年9月30曰之前结束专项核查。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本司”)提交延期申请。 (二)要求开展专项核查。 (三)开展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业务专项现场核查前,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以便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开展内保外贷履约专项非现场核査前,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核查辖内2015年以来发生的内保外贷履约情况,确定具体核查对象。 (四)通过核查发现可疑或者违规情形的,应按照资本项目事后监管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就整体核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总局资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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