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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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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0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1997
发文编号: 339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文号】银发〔1997〕339号
【颁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是否有效】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33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
  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
  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否一致?
  答: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存款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决定将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存入储蓄机构,但决不允许将单位的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储蓄帐户,个体工商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帐户,通过储蓄帐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三者性质不同,不能都存入储蓄帐户,应通过各自不同的帐户存放,如同车辆行驶,应各行其道。取款自由,储户可以自由决定从自己的存款帐户中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要保证支付,但这不是指储户可以不办必须的手续而自由支取现金,不是指有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自由,更不是指犯罪分子有冒领现金,损害储户利益的自由。因此,为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的具体措施,符合广大储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答: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机构存款帐户提取现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都必须遵守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帐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证券营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问:储户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标准是什么?提取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包括银行卡)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其中,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储户还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储蓄机构预约,以便储蓄机构准备现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
  问:对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有何规定?
  答:银行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和提款卡。如牡丹信用卡、一卡通等。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和支取现金;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帐转入个人卡帐户,个人卡可以支取现金。通过银行卡的个人卡一次性提取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现金的,按照从储蓄帐户支取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帐户进行转帐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通过基本存款帐户支取现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2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问:企业法人支取现金有何规定?
  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现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小额的个人劳务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问: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和服务?
  答:1997年9月底以前,各金融机构对在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由开户单位申报其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申报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金融机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通知开户单位严格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金融机构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问:外币存款支取现钞有哪些规定?
  答:从外币存款帐户支取现钞,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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