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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4]39号-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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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7 08: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39
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39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解决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传递和刚性兑付等问题,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切实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现就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理财业务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合力
各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在理财业务监管工作中既要联动协作,又要有所侧重。创新监管部应侧重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政策制定和制度研究,做好非现场监管、行业监测分析和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和政策解释,研究理财业务创新和发展模式等。各级机构监管部门应侧重于理财产品的事前报告审核、对单家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提示、创新业务的市场准入等。各银监局应侧重于辖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等行为监管,核实银行非现场监测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理财业务地区性风险监测分析,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
    二、强化理财业务非现场监管,做好风险判断
(一)要求已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2014年修订的《G06理财业务统计表》和填报要求,认真填写非现场监测报表,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修订后的G06 报表专门加入了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统计。同时,停报《561个人理财业务明细表》。
(二)“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和二期工程已全面上线,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3号)、《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二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5号)等监管要求,做好银行理财产品的电子化报告、发行信息登记、募集期和存续期信息登记、资产负债信息登记、产品持仓信息登记、交易信息登记和发行机构估值登记等工作。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质量严格把关,加强对银行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于发现的缺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及时要求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理财产品发行。
(四)充分利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充分掌握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动态,对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及时通过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方式做好防范化解,不断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有效性。
三、加强现场检查,提升对风险精准处置能力
各级监管机构应将理财业务作为重点检查领域,在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特殊性和差异性后,至少选择1 家法人机构进行理财业务的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的管理架构和制度建设,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资金运作、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通道类业务、会计核算、资本计提、托管、产品估值、信息披露、产品销售活动、数据信息报送等。创新监管部应针对全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临时性的专项调查。
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理财业务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
(一)管理架构: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条线事业部改革,由银行总行设立专营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核算成本、控制风险。
(二)资金运用和投向: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理财产品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专门统计核算,坚持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导向,理财资金不得与自有资金混用,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二是要求理财资金进行真实投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之间、自营业务与理财产品之间制定交易规范,从事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市价等原则,防止违规转移内部收益;三是要求理财资金投向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禁止投资于法律法规限控行业和领域。
(三)风险控制:一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定各风险类别的限额指标,控制风险集中度,限制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杠杆比率,防止利益输送;二是针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相关要求和真实穿透原则,严格控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并对各类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及把关,确保风险可控;三是针对流动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产品与资产的期限错配程度,限定流动性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四是针对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投资研究能力建设,准确把握市场节奏,建立相应的止损机制;五是针对声誉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管理,防止因合作机构出现问题等因素对银行自身声誉造成影响。
(四)会计核算与资本计提: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做到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1 .对于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应按照真实穿透原则,解包还原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并严格参照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计提相应的风险资产、拨备,以及计算资本充足率等。2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但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所承担风险的实质情况,在表外业务、授信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等报表中如实反映。3 .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
(五)信息披露:严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解包还原基础资产,做好理财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急披露。
(六)内部审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第九条规定,切实提高理财业务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行为监管,坚决打击和遏制违规销售行为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贯彻落实2012年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督促银行做好产品分级及客户风险评估工作,广泛宣传“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并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
(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须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n ) ”查询该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对客户发售。(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在营业场所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理财产品专门柜台,切实防范银行内部人员私售所谓“理财产品”的行为。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理财客户经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监督,强化理财产品销售后续服务等。
六、加大对理财业务监管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错必究,违法必罚
各级监管机构应通过理财业务的事前审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对银行理财业务实施监管,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厉查处,做到有错必究,违法必罚。各级监管机构可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处罚情况和典型案例,形成有关报告供全系统参阅。
七、积极鼓励银行理财业务探索新的产品和模式,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栅栏”原则下,探索银行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和新模式。特别是在未来利率市场化全面放开的背景下,要将理财业务发展成为银行经营转型的常规性重点业务,引导银行通过理财业务深度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提升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银行战略转型,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居民财富保值增值服务。
八、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打造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推广和普及《 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板》 和《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文本》,帮助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地认识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和产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二是研究建立银行业理财师资格认证分级体系,完善理财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三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不断优化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打造“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良好市场环境。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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