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16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结算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银监会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建设开发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现就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理财系统进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制度。未在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的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售。 三、本通知所称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理财系统将通过内部审核批准的理财产品相关材料向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履行发售前10日报告的行为。 四、本通知所称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理财系统将理财产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要素注册和数据报送,并申领具有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登记编码的行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报告和信息登记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六、理财系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须通过理财系统进行报告和登记,并于7月31日之前完成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日期间所有已成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信息补录工作。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一般个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总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进行电子化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报告材料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要求。 八、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与纸质化报告同时进行。完全符合电子化报告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同意后,可以取消纸质报告。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理财系统的内容和格式,逐只报告理财产品,确保每只理财产品的报告文件内容齐全、分类清楚、信息准确。 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可通过理财系统审阅银行业金融机构于理财产品发售前10日提交的报告文件。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理财系统填报要求,及时完成理财产品相关要素的注册、登记和更新。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并认真做好登记信息的动态维护。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理财系统的内容和格式规范,逐只登记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并确保通过理财系统填报的数据与非现场监管相关数据,以及报送给其他监管机构和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十四、理财产品只有在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登记编码后才可正式发售。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制定具体的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制度、信息登记制度、相关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岗位及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报告和信息登记工作。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管理,确保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十七、中央结算公司应组建专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团队,做好理财系统的运营维护和数据日常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和数据安全;认真落实系统安全策略,制定详细的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灾难恢复演练;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发现理财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十八、中国银监会负责制定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的业务规则和相关规范,中央结算公司依此制定理财系统的操作规程和统一的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和传输规范,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信息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上述要求进行业务和技术管理与操作。 十九、中央结算公司在系统运维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级监管部门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均负有数据保密义务。 二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等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报告、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登记相关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如迟报、漏报、错报、不报等,中国银监会可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理财产品发行。 二十二、中央结算公司在开展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登记相关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可予以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三、本通知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四、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各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