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文件 银货金[2010]55号
关于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2009年12月1日试运行以来,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系统操作人员认真负责,该系统各项业务试运行正常。为进一步规范反假货币业务,总行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信息系统中所涉及的一些业务将启用新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真伪鉴定书”。人民银行办理鉴定真假货币业务时使用,一式三联。生成“货币真伪鉴定书”时,信息系统一次至多能录入5个不同冠字号码,如鉴定货币的冠字号码超过5个,应生成另外一张凭证。该凭证外缘尺寸:宽度×高度=525px×742.5px,内框尺寸:宽度×高度=412.5px×417.5px,格式详见附件1。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单位(盖章): 编号: 鉴定人: 复核人: 二、“假币收缴凭证”。 人民银行办理假外币收缴业务时使用,凭证尺寸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执行,格式详见附件2。 附件2: 假 币 收 缴 凭 证 Receipt for the Seizure of CounterfeitCurrency 收缴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Financial insitution(stamp): Date: 持有人(或交款单位): Seized from: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Identification card or other valid document number of the counterfeit currency holder: | | | | 冠字号码 Counterfeit currency number | | | | | | | | | | | | | | | | | | 数量: (张、枚) Amount: (sheet) | | 假币来源及制作方法: The origin of the counterfeit currency and the producing method: | 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 Signature of the counterfeit currency holder: | | | | |
经办(cashier): 复核(check-up): 注:【样式】此凭证一式两联。【尺寸】凭证外缘尺寸为500px(左右)×475px(上下)。具体【填写要求】如下: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两张或两张以上假人民币,如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按照不同的冠字号码分类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如冠字号码前6位相同则视为同一冠字号码,合并张数、面额后,填写假币收缴凭证。 三、“假币没收收据”。人民银行办理没收假人民币业务时使用,该凭证外缘尺寸:宽度×高度=500px×475px,内框尺寸:宽度×高度=409.99999999999994px×287.5px, 凭证颜色和第三联背面样式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执行,格式详见附件3。 附件3: 假 人 民 币 没 收 收 据 Receipt for the Confiscation ofCounterfeit Renminbi 没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Financial insitution(stamp): Date No: 持有人(或交款单位): Confiscated from: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Identification card or other valid document number of the counterfeit Renminbi holder: | | | 冠字号码: Counterfeit currency number: | 数量: (张、枚) Amount: (Sheet) | 合计面额: (元) Total face value: (yuan) | 假币来源及制作方法: The origin of the counterfeit currency and the producing method: | | | 鉴定证书编号: Number of Verification: | | | | | | |
复核(check-up): 经办(cashier) : 注:该凭证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没收单位留底,第二联交原收缴单位,第三联交被没收人。填写方式同《假币收缴凭证》 。 四、信息系统涉及的其他凭证使用要求仍按《关于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银货金[2005]125号)执行,凭证规格和样式与目前运行的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使用的凭证相同。 信息系统的各种凭证是规范假币收缴、鉴定、保管业务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应按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做好各类假币凭证印制、启用工作,总行对各类凭证不再统一印制。商业银行使用的“假币收缴凭证”由商业银行负责印制。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件:1.真伪鉴定书 2.假币收缴凭证 3.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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