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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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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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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19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外包机构合作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
(一)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合作。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不得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不得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
(二)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收单机构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机构。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验、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三)切实履行特约商户检查责任。对于自行拓展和外包服务机构拓展的所有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核实,对特约商户经营状况、银行卡受理机具安全与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安全性以及收单业务风险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现场核实及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四)强化外包业务风险管理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发生经营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外包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发卡银行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全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健全收单外包业务自律管理,维护收单市场秩序
(一)制定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依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和本通知规定,制定收单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业务合作协议范本,以及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建立自律检查、违规约束机制,并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及时公布自律检查结果和会员单位的违规情况,督促会员单位严格自律,切实落实监管规定,共同维护收单市场秩序。
(二)建立收单机构及外包服务机构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会员单位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并向社会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违规行为举报方式与奖励标准,结合被举报违规行为的类型、危害性及挽回损失等因素,对举报和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收单市场秩序。
(三)建立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与评级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建立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系统,组织会员单位客观、详实记录与外包服务机构启动和终止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时报送和更新外包服务机构经营状况、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等信息,并结合共享信息和自律检查结果对外包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评级管理。
(四)建立外包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发生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留存、窃取或泄露银行卡敏感信息,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启动市场退出流程,组织会员单位有序终止与相关机构的业务合作,并采取有限措施禁止相关机构和人员进入外包服务市场。
(五)建立银行卡业务风险责任纠纷调解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成立由银行卡和法律行业专家组成的风险责任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和规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对银行卡业务风险事件相关责任认定和划分引发的纠纷及时进行客观、专业、公正调解,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风险事件及早妥善解决.
(六)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依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的自律规范,制定其品牌银行卡的收单外包业务规范,明确划分相关风险责任并健全争议处理机制。银行卡业务风险事件有关当事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风险责任认定和争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的,可提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责任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加强自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肃整顿收单市场秩序
(一)切实贯彻落实监管规定。收单机构应完善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及收单业务外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凡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存档备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于仍存在违规问题的收单机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并采取处罚措施。
(二)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收单业务外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和梳理辖区内收单业务外包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于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其收单业务外包相关内部控制、合作管理、风险管理等配套制度健全性进行全面检查,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其分公司落实相关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和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监管协调,及时沟通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和风险情况等信息,共同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协同采取监管措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授权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结合本通知规定对辖区内收单机构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点支付机构,应每年聘请独立、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银行卡收单业务和收单业务外包的合规性及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健全性进行全面审查,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审查结果并附审查报告。重点支付机构名单见《中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人民银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发展及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重点支付机构名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参照上述要求指定其他收单机构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查。
(三)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收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相关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时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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