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2]1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适应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发展,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中涉及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的报表。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中《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附件1表9-14调整为本通知附件中的报表,新报表自2013年1月启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的第九条第(三)款、附件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的附件同时废止。 (二)附件中的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与外币期权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三)对于附件表1-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的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外部机构接入网):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上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12月21日-12月27日,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应通过旧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向外汇局报送12月中旬的正式数据。同时,应在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报送12月中旬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该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2012年12月的月报数据通过旧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 (二)自2013年1月11日报送1月上旬数据起,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正式运行,旧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停用,银行需通过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四、在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上线工作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积极指导辖内银行完成第三条规定的工作,确保即期结售汇数据、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数据正常上报。 五、为方便银行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提供了EXCEL数据模板,各银行可结合自身情况编写程序生成报送数据,然后导入系统。EXCEL数据模板参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数据模板下载”。汇发[2006]42号文所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表数据接口规范”同时废止。 六、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汇发[2006]42号文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52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