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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8]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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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21: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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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2008
发文编号: 17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170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国内部分金融机构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发展较快。为防范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就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明确代理双方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应全面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充分了解被代理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情况,明确代理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依照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双方现有代理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代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发布)的规定,收集和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的真实、完整信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机构还应将此类客户身份资料纳入本机构客户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单独标识,并按照客户特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代理机构还应提高对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有效性,确保能够实时监测和记录单一客户在本机构不同代理网点发生的多笔交易,能够及时发现已被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报人员的交易。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发布)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发布)所列特征的交易或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交易,代理机构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的“可疑交易特征描述”中明确标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三、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代理机构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涉及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交易记录独立标识、分类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同时,代理机构应建立清晰并易于操作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查询管理程序,确保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在开展涉及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调查时,能够获取准确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加强对代理网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特征,定期对代理网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培训,提高对利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已开展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立即按通知要求对本机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改进,并在 30 日内将改进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开展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开展此项业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本机构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并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开办前 30 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将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列为 2008 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从 2008年6 月起对代理机构开始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发现的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疑交易要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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