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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7]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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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4: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国家公安部 » 国家公安部 » 公通字
年份: 2017
发文编号: 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若干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在充分借鉴当前刑事司法理论成果和执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执法工作的实践、规律和特点,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订完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规范和标准不断创新、完善和提高,因此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6月施行的《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忠实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坚持稳定性与创新性相结合、时代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精炼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落实到条文中,既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和便捷,又重视对侦查权力的规范和监督,兼顾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其他权益的平衡,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工作中,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安改革的部署,坚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进一步促进侦查法治化进程。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既有新问题的涌现,又有老问题的变异,在修订过程中对执法办案理念和机制进一步发展创新,补充完善和设置一些新的办案程序,并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体现了相关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规律性。特别是在研究修订中本着追求公平正义,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的精神,着力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和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等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规范,以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针对产权保护问题,《若干规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结合落实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要求,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针对监督制约问题,《若干规定》为防范产生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范,健全了协作机制、细化了监督内容,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纠错措施和法律责任,防止侦查权力滥用。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作为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又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公安法制建设成果,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依法履行职权、确保执法公正,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法治中国建设,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原文见附件:
公通字[2017]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docx.docx (40.73 KB, 下载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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