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银发[2014]3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下调至5.6%,下调0.4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下调至2.75%,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活期存款利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下调至2.3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下调至3.7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4.25%,下调0.25个百分点。 二、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金融机构可在上限范围之内自主确定对客户的存款利率水平。 (二)简并存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存款利率方面,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人民币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存续期内的一五年期定期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到期,新发生的五年期定期存款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利率;与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挂钩的金融产品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贷熟利率方面,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与原定基准利率档次挂钩的存量贷款,在重定价日参照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定价。 三、金融机构应从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认真执行利率调整和改革政策,要根据基准利率的调整,并结合信用、期限等因素,相应调整对客户的贷款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要完善定价机制建设,妥善处理合同关系,并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其按时执行。 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六、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1月21日 附表: 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2.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