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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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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3 15: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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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办发
年份: 2011
发文编号: 2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0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山西、江苏、河南、深圳等地相继出现了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案件风险。为进一步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制度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审慎经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二、加强对承兑申请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三、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四、加强对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情况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金流转行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杜绝随身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五、加强票据审验和查询查复环节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票据审验人员的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避免出现单人验票情况;规范查询方式和程序,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六、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的情况,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和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七、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资料的识别技能;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素质考核要求,严禁银行员工作为中间人介绍票据贴现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
 八、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力量查处已发票据案件,厘清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绝不姑息;对严重违规的机构视情况可停办其票据业务,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违规操作频发乃至诱发大量案件的重点风险领域,银监会曾就此多次做出风险提示,提出监管要求。鉴于目前的风险态势,银监会将结合深化“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做到令行禁止。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将依据检查结果和案件风险程度,对违规操作行为甚至诱发案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严厉处罚和问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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